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2024-05-06 17:21

1.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2.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概算调整的必要性;
  (三)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完整性;
  (四)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五)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经济技术指标、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和规划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重大变更等项目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工程预算或决(结)算书、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估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五)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3.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修改为“市本级”。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原第五条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五、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将“招投标”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六、将第七条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七、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及其批复,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九、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将第十二条第七项中“发展改革等部门”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十、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将第十三条第七项中“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十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将第七项修改为“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意见)”。十二、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删去。十三、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投标文件及标准(定额)和规范等,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审核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各方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作为批复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十五、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评审报告(意见)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采购、签订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办理拨款、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原第十八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十六、将第十九条中的“《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删去。十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由县区根据实际予以安排。”十八、删去第二十三条。十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二十、删去第二十五条。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评审而未评审,或者未按本规定履行评审义务导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运行后,对经济、社会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十二、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4.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第四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重点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意见;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资格及委托书和合同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规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出的条款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作特别说明。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5.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及其批复,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一)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21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