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2024-05-06 04:53

1.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单位采购项目预算;
  3.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4.协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属事业单位,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2.审查招标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标准;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和参与评标;
  5.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监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6.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
  7.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第八条 商品或劳务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职责范围包括:
  1.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预算;
  2.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计划(标的);
  3.参与招标、评标,并主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4.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交纳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入专户;财政部门要求使用人配套的采购资金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10日内存入采购资金专户,结余资金退回使用人。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为使用人提供无偿服务。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2.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优先在省内采购。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
  1.公开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邀请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第十四条 使用人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项目预算申请。申请采购的商品或劳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其经济性和实用性。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批准采购项目预算后,交由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2.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3.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参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4.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5.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

3. 湖南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湖南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节邀请供应商
         第八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第八十三条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见附件一)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四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并向抽取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八十五条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二),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一)。
         第八十六条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规模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八十七条询价小组应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询价小组确认。审查后,询价小组从审查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
         第五节交纳退还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应当采用金融机构转账、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供应商未按询价通知书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采购人同级财政: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提交响应文件
         第九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九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询价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应当拒绝接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响应文件接收的,应对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接受过程进行记录,并将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和记录移交询价小组。
         第七节询价
         第九十三条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九十四条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询价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九十五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九十六条询价小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第九十七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四)。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询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九十八条供应商响应文件不能全部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询价小组应认定其不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响应文件超出采购人询价通知书需求的部分,不能实行价格抵扣。
         分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当每包分别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确保每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九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九),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询价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询价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终止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节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一百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一百零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见附件七),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节签订采购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见附件十六)。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见附件十七)。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执行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产品应实行强制采购;
         (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价格扣除。但是,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两型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择其一;只有同时又是中小企业产品的,评审时的价格可以重复扣除。
         (三)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产品的价格扣除应按产品报价计算,同一项目中的部分产品属于优惠产品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扣除。
         第一百零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异议,不属于质疑范围。
         第一百零八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一百零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见附件十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条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禁止约定预付款条款,采购合同特殊确需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必须约定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后方能支付预付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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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4.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使用人为规避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劳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经费。第十九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已经拨付的,要采取措施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5.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使用人应按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6.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2.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3.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优先在省内采购。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1.公开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2.邀请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7.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2.核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单位采购项目预算;3.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4.协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属事业单位,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2.审查招标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标准;3.审查投标人资格;4.组织和参与评标;5.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监验招标商品和劳务;6.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7.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第八条 商品或劳务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职责范围包括:1.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预算;2.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计划(标的);3.参与招标、评标,并主验招标商品和劳务;4.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交纳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入专户;财政部门要求使用人配套的采购资金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10日内存入采购资金专户,结余资金退回使用人。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为使用人提供无偿服务。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8.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